一、年检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我市设立登记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我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二、年检方式
企业参加年检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内资企业登录沈阳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网址:www.sygsj.gov.cn),外资企业登录辽宁省工商局官方网站(网址:www.lngs.gov.cn),按相关提示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交年检数据。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经预审通过后,打印网上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根据网上提示备齐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到指定工商年检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企业年检须知在沈阳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公示。
三、法律责任
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年检;限期内仍不办理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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