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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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