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12月31日前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参照适用,均为申报年度报告对象。
二、申报年度报告时间:
代表机构应当在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三、申报年度报告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四、申报年度报告方式:
代表机构登录新登记机关的网上年度报告系统,从网上填报年度报告书,登记机关接收数据后进行预核,通过后,代表机构下载打印已预核的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签字,携带其他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核对手续。
五、申报年度报告地点:
代表机构到所属地的授权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六、要求:
提交的材料应齐全,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填写年度报告书,应先详细阅读填写说明,严格按照相应要求填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退回重报。
七、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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