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辽宁省出台的地方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同时也使辽宁省成为全国较早地出台此类标准的省份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资产评估机构逐步完成脱钩改制以后,原由1992年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适应现有的资产评估市场环境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影响了评估机构业务的发展。鉴于以上情况,辽宁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认真领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开展了大量的走访、调研和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拟制了与辽宁地区经济情况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并与辽宁省物价局反复探讨、协商,促使该通知《通知》正式出台。《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对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是具体评估业务可实行计件和计时两种计费方法;
三是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分六个档次收取评估费用;计时收费按首席合伙人及总评估师、合伙人及部门经理、注册评估师、助理人员分为四档确定收费标准;
三是计件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
四是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本《通知》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偏低的局面。在规范辽宁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并进一步地推动了全国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