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北京注协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联合召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座谈会”。会议由北京注协副秘书长汪宁主持,来自十三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汪宁副秘书长首先简要介绍了执业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出台后,事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执业责任保险条款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已运行了10年,原有费率和条款已不再适用,重新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为适应行业发展的形势需求,将进行第三次改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部介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续保方案,方案从“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追溯期约定”以及“报价”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国办56号文件、《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文件对改制后的事务所合伙人连带责任专门设计了保险条款。与会人员对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对保险条款中的“重大过失”、“追溯期”、“赔偿限额”、“基础保费”以及“业务发生地”等提出了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条款和费率进行研究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