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公告重点提出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
环保之殇:核泄漏
日本地震及其引发的核泄漏再次敲响了环境问题的警钟,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对核资源的利用,也让我们更加反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对环境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对环境做些什么。
从1986年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事件到今天的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面对一次次的“环保之殇”,会计行业应该做点什么?据中粮集团财务部的有关人员表示,对于企业采购的环保设备,国家一般会给予补助或者免交相关税费。《中国会计报》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其他企业也同样存在。
另外,除了这次证监会的公告,近年来我国关于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法规也越来越多。2007至2008年,环保部先后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10年9月,环保部又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征询意见,目的就是为了让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公开更加透明化、具有可操作性。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面对“环保之殇”,上市公司加强对环保信息的披露变得更加迫切。而对环保信息的披露,也保证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对于这个问题,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瞿旭做了详细分析:“对企业自身而言,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可以使公众了解企业对环境责任承担情况,对企业做出合理全面的评价,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短期的财务指标上。”武汉市汉南区财政局副局长、高级会计师全永平则从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考虑:“在利润表中计算经营成果时,只有将企业对环境影响的耗费作为收入的减项反映,才能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只有在负债总额中加上企业因对环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环保负债额,才能得出真实可靠的资产负债率,准确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重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他们十分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盈利能力。
瞿旭说:“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购买环保设备、三废的处理费用等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尤其是如果企业发生污染则更加会涉及到污染的处理以及对周围居民的赔偿问题,这些潜在的成本和负债都有可能会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会损害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企业有义务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自身的环境信息,从而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对政府而言,环境问题更是一项重大的工程,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有利于政府把握整个大环境的状况,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监督,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
监督之难:缺乏独立的环境审计
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的载体也是公司年报。
今年年初,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翻看其他我国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现在相比以前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我们能从其信息披露中得到一些基本的信息,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
瞿旭说:“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审计力度还不够。由于目前环境审计的缺乏,没有可参考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审计便成为了一个难题。”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教授彭浪也表示赞同:“这是一个绿色审计的问题。绿色审计是针对全球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传统会计核算失真,未将资源环境纳入核算范畴而出现的会计核算虚假等问题,而进行的绿色核算公允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证审计监督。目前,绿色审计还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另外,环境信息的量化指标不够全面、环境信息披露具有较大随意性及企业披露动力不足等都是目前的一些难题。
改善之路:量化指标单独审计
要促进企业更多的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改善披露现状,专家们也纷纷出谋划策。
瞿旭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环境会计的准则,环境审计也一般放在企业的社会责任审计中,并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环境信息指标的量化,将环境审计作为单独的审计项目。
为了使环境审计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瞿旭建议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固定的格式和内容。比如,对于那些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应当是重点的披露和审计内容,单独编制报告,而对于其他企业,应当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对于披露报告的形式也可以有多样选择,在年报中,也可以是单独成报,通过网络进行披露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彭浪则建议,修改《会计法》,将绿色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无疑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将会计理论付诸实践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完善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将有效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建立会计制度或者核算办法,使绿色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