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面对参股公司国民技术上市产生的“浮盈”并非不知所措,但证监会新规发布后,重新确认的巨额投资收益仍为中兴通讯2010年业绩增添“亮色”。
其实,由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所产生的巨额投资收益并未增加未来现金流,所以对公司价值未有大的影响。不过,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毕竟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资产价格的参照,二是由于母公司亦增加投资收益,这给管理层带来了利润分配的压力,尤其对于具“铁公鸡”特点的上市公司。
与中兴通讯及更早前渝三峡A的谨慎做法不同,复星医药在证监会新规发布前一年,就已经“先知先觉”地尝试类似做法,但却只是增加合并报表利润,并未产生利润分配压力。复星医药当时正在运作定向增发,确认巨额投资收益无疑正当其时,并且也对一些机构分析产生迷惑。然而,仔细考查可以发现,一年之后的会计新规其实并未对复星医药当时的做法“昭雪平反”,其2009年度所确认的巨额投资收益至今仍未有充分依据,仍游离于现有规则之外。
就增发新股所产生巨额浮盈搅动公司业绩而言,复星医药或许是第一个,但中兴通讯肯定不是最后一个。
会计新规
中兴通讯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702.64亿元,同比增长16.5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5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2.22%。不过,中兴通讯这种净利润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情况主要是由于非经常性的投资收益所致,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7.32亿元,同比增长16.87%。
具体情况是,中兴通讯联营公司国民技术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导致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4.40亿元。其实,中兴通讯这种巨额投资收益是拜证监会最新会计规则所赐。
2011年初,证监会发布第5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其中的针对问题是:上市公司持有的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减少投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原因,引起上市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的,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文件中的具体解答是:对于原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持股比例下降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剩余投资仍应按照权益法核算。其中,出售部分股权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实际取得价款与按出售股权比例计算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兴通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
2010年初,中兴通讯持有国民技术股份26.67%,采用权益法核算。国民技术在创业板IPO后,中兴通讯持股比例降至20%。尽管未见公司高管担任国民技术的董事,但按一般的“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标准来考量,仍可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从而符合证监会“问题解答”中的具体情形。
谨慎操作
然而,在证监会新规未出台之前,中兴通讯对该事项并非不知所措,而是趋于谨慎操作。中兴通讯在2010年中报中介绍,2010年3月26日,公司参股的国民技术首发申请已获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确认了4.43亿元的资本公积——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股东权益变动。
不过,当时或许时间仓促,中兴通讯遗漏了相应的所得税影响,即未确认这种“浮盈”所需确认的所得税负债。这样虽有些虚增净资产,但金额不大,影响有限。与按会计新规确认巨额投资收益相比,显然减少了利润波动,并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增长”幻象与估值“紊乱”。抛开复杂的理论探讨不谈,就效果而言,这种由增发新股而被动而来的投资收益,有些类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的浮盈,后者是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