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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接手 预算法修订延迟审议

2011-6-20 16:12 经济观察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预算法》修订案的出台时间再次延后。在即将于6月底召开的二十一次常委会上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中,预算法修订并不在列。

  据悉今年初预算法修订稿曾被认为基本成熟,原计划于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但最新进展是,目前预算法修订草案已递给国务院法制办,由该机构介入并提交审议。“既然国务院法制办接收,程序上还要走一遍法制办的整个流程,征求意见、召集专家论证、修改、调整、协调,这些程序恐怕不会太短。”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修订历程

  公共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是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现行预算法因没有体现全国人大在预算中的作用,法律修订被期望会加强全国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1995年预算法正式实施,从1997年开始动议修订,并有部门提出修订草案,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印象中,预算法修订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大型会议。

  预算法是十届人大审议且必须完成的59件法律案之一,但2006年的修订稿在征求意见中因分歧太大而搁置。

  2009年,原卫生部部长高强出任全国人大预工委主任,他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上任后的第一要务是修订预算法。此后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安排,全国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成立了预算法修订小组,高强任组长,财政部常务副部长廖晓军出任副组长。高强曾任职财政部副部长,并主抓预算工作多年。

  知情人士称,预算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主导,但财政部、全国人大同时起草修改稿,各有各的班子、学者,修改以后汇集到一起,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2009年进行的预算法修订工作比想象中顺利,到年底草案稿基本成型。据悉,早些时候,财政部曾拿出一份修订稿,但因为过份偏向于行政部门而遭到全国人大和一些学者的反对。

  2010年初形成的这份修改稿被很多人称为“10版”。这份修订稿从当年3月至5月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部门、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进行征求意见。

  为了尽快通过,这一次预算法修订搁置了全面修订的设想,而是采取小步快跑的策略。通过加快修订频次,对一些亟待解决,且政策措施基本成熟,并已经付诸实施的问题进行了明确。“10版”被寄予厚望,最初设计在2010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再经过10月、12月两次常委会的审议,于当年完成三读,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每一次常委会前我们都翘首以待,但都落空了。”一位参与预算法修订工作的学者说。据悉,最后的关键矛盾是央行与财政部之间关于国库“经理”还是“代理”上。经过各方协调,这一分歧在今年2月份基本达成一致,预算法计划在4月份上会初审。

  但直到6月,预算法初审仍不见踪影。据悉,目前全国人大预工委已将预算法修订草案移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接下来的各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完成并推进,最终由法制办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议。

  有知情人士称,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法律没有规定预算法修订必须由谁来完成或提交大会,只是审议应在全国人大。

  上海财经大学刘守刚博士认为,从他个人理解,国务院法制办应该是以中立部门的角色介入进来,对预算法修订进行平衡,如在财政部这样行政部门和全国人大之间进行平衡。并且他认为,国务院法制办作为专门的法律机构,其人员和专业性上更强一些,可以对修订稿中的立法用语、法律逻辑等进行梳理。

  但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可草拟国务院暂行条例、规章,但毕竟还是行政部门,所以在预算法修订中,还是应以全国人大为主导,法制办配合其工作。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接手后,需要走一遍该机构的程序,要组织自己的班子、专家群、新一轮征求意见、修改调整,与全国人大和财政部进行沟通协调等等,而这个过程并不会太短。

  李炜光认为,如果明年3月份上大会表决,2011年至少要预审两次,明年2月再审第三次,他认为,如此重要的法律修改已经刻不容缓。

  热点问题得以修订

  截至目前,最新最完整的预算法修订稿是“10版”,据悉这一版对很多条款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公开、地方债、超收收入的使用等热点问题都有所体现。

  修改稿用“预算应该公开”对各级政府预算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原法对此未置一词。不过并没有对预算公开的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内容、界限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反映,这些细节可能会在实施条例中细化。

  而受到普遍关注的地方政府发债在新版中也有修订。目前的《预算法》以否定式做出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而修订稿以肯定式表述为,“在整体计划之下,经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债”。而哪一级政府可以发债这样的细节会在相应的部门条例中规定,并不会出现在预算法中。

  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表示,虽然只是一句话,但地方政府发债终于合法了。

  据悉,财政部计划在这一原则下,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的一套包括规模控制、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债务审批、债务偿还在内的基本制度框架。

  修改稿还对超收收入的使用做出明确: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支出外,都结转第二年预算。以避免地方政府对超收收入的随意支配。

  自2000年以来,中国几乎年年有超预算收入,超收几乎已成为常态,而且这部分收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在本年度突击花掉。即便近几年中央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超收收入结转下年使用,但结转的仍只是小部分,其余都在当年度支出。2010年超收收入达到万亿水平,但结转至2011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只有2000多亿。2007年7000亿超收收入结转下年的只有1100亿,6000亿都在当年花出去了。这些超收收入的支出并没有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审批。《预算法》修订稿中明确,预算调整要报人大常委会审批。而2006版是提出支出总额超出预算1%以上,需报预算调整方案。有学者表示,在这一条上“10版”明显更为严格,只要支出总额有调整,都需报人大批准。

  在去年一次征求意见会上,一位部门负责人看到这一条后说:“变化肯定有,还不止一次,难道都要报吗”?结果会场上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

  马蔡琛分析,预算调整分全局调整和局部调整。全局调整是预算收支打破平衡,或减收或增支或调整国债发行规模,赤字有变化。这种情况过去的预算法就有规定,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批准。但对局部调整并没有要求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而是报同级政府来定,人大备案。

  目前,地方政府在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预算执行中多次对预算收支结构和规模进行调整,却很少编制调整方案,也不报经人大批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傅在一次意见征询会上表示:“现在决算与预算收支的差异甚大,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启动‘预算调整’程序的情况并不多,政府不自觉,人大也无可奈何”。

  另外,预算执行中“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也得到了约束。修订稿对预算科目之间资金的调剂,也提出要报人大审批。农业、教育、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调减,更需要报全国人大批准。这是为了避免一些重点民生支出随意被挤占挪用。一些政府“其他”支出在年度中间调剂到其他科目也将要求报人大批准。

  一些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反映,虽然社会上一些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得以修订,但预算法在一些基本概念上还需进一步调整。李炜光表示,预算法对人大、政府和公民在公共预算中的权力和责任有必要进行明确,作为预算审查监督部门,现行《预算法》涉及到人大的预算权力只有5条,其他基本上是政府预算权力,没有人大预算权力。

  此外,很多学者提出,修订稿遗漏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预算草案一旦被人大否决之后的程序,没有做出安排。刘守刚认为,预算法不能回避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状况,而必须给予必要的程序指引。他建议,预算法中必须有相应的条款,规定预算草案被否决后的程序。如: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如果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否决,本级政府应当在30日重新编制预算草案,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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