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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融资一站式审核渐行渐近

2011-8-10 9:57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证券时报记者日前获悉,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的具体细则还未落定,近日有关方面将就此召集专业人士展开研讨。

  据悉,该规定早在今年4月就通过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5月份公告了征求意见稿,经过两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再次公告,主要是对实施细则的完善,涉及到对现行上市部和发行部法规的修订,以及相关工作的衔接。此次修改的重点是顺应市场需求,实现上市公司并购加融资的一站式审核。

  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原先的《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非公开发行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非公开发行融资由发行部和发审委审核,而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由上市部和重组委审核,因此在实践中难免出现问题。“从实践来看,自从这两个法规公布后,就没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和再融资同时进行的情况出现。这一方面不适应市场的需求,二是大大降低了证监会的审核效率。通过这次修订,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尽管重组时配套融资原则已定,但实施细则依然尚待讨论落定。某券商相关人士分析,细则将主要就涉及到相关法规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规定:首先需明确定价是否打折,《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实际上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针对非公开发行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因此,在细则中,还需要明确重组和融资价格是一个还是两个?如果是一个,那么发行底价可以打九折还是不能打折?

  另外,还需明确的是责任人签字问题。根据目前的法规,上市公司重组时,需要两个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而融资时,需要两个保荐代表人签字。那么重组时配套融资,是需要两个财务顾问主办人和两个保荐代表人分别签字,还是只要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保荐代表人签字即可?

  除此以外,具体募集资金的规定、后续持续督导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细则作出明示。比如,重组配套融资通过重组委审核后,是否还需要发审委再次作出审核。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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