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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