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进一步增强并购重组委工作透明度,提升并购重组委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新规程明确了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产生机制,并确定将公示并购重组委委员分组名单。根据新规程:“并购重组委委员分为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其中专业组依次分为法律组、会计组、评估组和金融组。分组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
根据新规程,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这次修订还赋予了并购重组申请人的异议权,以会后申诉机制强化权力约束。新规程明确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证监会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证监会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
此外,根据修订的内容,除增加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外,证监会还同时建立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回访制度,完善审核工作机制,进一步总结分析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