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发行人的信披行为,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昨天(8日)发布,此前2009年9月发布的《指引》同时废止。
在新《指引》中,进一步要求披露“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逐项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另外,在对股票发行情况的披露中,也作出更细致的要求,例如发行人应披露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要求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新《指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在招股书中未披露的,可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按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并在上市后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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