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6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优惠政策。
现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2009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经发布过《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对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优惠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本次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上次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基础上又延续了五年。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旧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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