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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的三大路径选择

2012-6-17 14:31 证券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5月18日至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河北、辽宁、江苏、湖北、广东、陕西六省经济形势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相关公司“实施结构性减税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抓紧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特别要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势在必行

  实际上,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已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列入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

  年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在上海拉开帷幕。自2009年增值税制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之后,增值税改革的重点已落在扩大其征收范围上,即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对各类劳务征税,从而取代营业税。增值税转型改革,使税制安排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显。增值税之所以取代营业税是由于增值税仅对增值额课税,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不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的效应。而营业税则完全不同,它主要是对营业额的全额征税,这将导致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的结果,从而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良性发展,也就注定了营业税最终要退出税收的历史舞台。

  面临三大难题

  当然,我们必须看的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必然面临的三大难题。

  难题之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之后,营业税的范围就会相对缩小,而营业税本是地方政府的第一大税种,并且也是地方政府唯一的主体税种,当其面临征税范围缩减甚至被增值税取代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将会减少,自然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因此,增值税“扩围”,直至“营改增”,其前提条件就是应为地方财政设计新的主体税种,依国际惯例,财产税或应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

  难题之二: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过高。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4266.64,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7%,营业税的收入为13678.6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5.2%。由此可见,“扩围”并取代营业税之后的增值税将占总税收收入的42.2%,若加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这一个比率将会更高,可达50%以上。作为“块头儿”过大的主体税种,将对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均构成威胁。可见,增值税“扩围”,必须与增值税的其他税收要素及其他税种的变革共同推进才能完成。

  难题之三:体制困境。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根据现行体制,国内增值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进口增值税则全部归中央。这种分成比例的设计是以营业税基本归地方财政为条件的,在“营改增”之后,无疑将极大地触动地方财政的利益。因此,重新设计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焦点。

  渐近式改革方略

  立足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增值税“扩围”应采用渐进式改革方略,即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需要逐步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会计核算水平,在综合考量各行业特点并科学设计税率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缩减营业税范围,最终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改革目标。

  再有,“营改增”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致减少,这就需要深化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可行的办法是改变现有的75:25的格局,适当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以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保障增值税“扩围”改革乃至“营改增”取得成功。同时,需要根据税收收入的归属和征税对象的特点来合理确定“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将流动性强并且税收来源地多变的行业,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的税收管辖权交给国税部门行使;而对于流动性不强且税收来源地不易变动的行业,如服务业、建筑业等,则应由地税部门行使税收管辖权。

  最后,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在“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将群龙无首,这就需要重构地方税体系,选择成为地方税主体的新税种。立足我国的实际,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产税,和西部资源富庶地区的资源税应该有所作为。因此,有必要将房产税和资源税分别打造成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支柱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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