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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8省市营改增试点有关公告

2012-8-31 9:41 证券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除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国税总局表示,《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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