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会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下称《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相关条款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今后将对资源开采类的发行人采用新的披露方法。具体地讲,就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1504节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增加了13(q)小节的披露要求。这些新规则将要求资源开发类发行人披露支付给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某些付款信息。
终稿要点
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指引下,SEC出台了新规,要求从事石油、天然气及矿产开发的公司每年向SEC申报新格式的SD表格,披露相关信息。
资源开采类发行人须在2013年9月30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应用新规,而申报给SEC的相关表格则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50天内上报。
披露主体
根据新规要求,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资源开采发行人需要披露相关的付款信息:
1、资源开采类发行人按照要求需要每年填报SEC的年报;
2、资源开采类发行人从事石油、天然气或者矿产资源的商业开发
新的披露要求对美国本土和海外赴美上市的资源开采类发行人都适用,属于资源开采类发行人范畴的小型申报公司也需应用新规。
除此以外,资源开采类发行人还必须披露子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其他实体的付款信息。资源开采发行人对所控制实体的判断应该按照其所处的相关事实和环境而定。
披露内容
按照新规,资源开采类发行人应该披露支付给外国政府(包含地方政府)或美国政府的付款信息。
资源开采类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付款信息如下:
1、为石油,天然气或者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商业开发支付的款项
2、“非低额付款”
3、属于新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的款项
新规所定义的石油,天然气或者矿产资源的商业开发包括探测、开采、加工、出口,或者为实施以上业务获取特许权的行为。新规所述的“非低额付款”是指在最近的会计年度中,无论是一笔付款还是系列的相关付款,其付款金额超过或等于10万美元。
需要披露的有关商业开发行为的付款类型如下:
——税金
——特许使用权费
——费用(包括许可证费)
——生产授权
——奖金红利
——股息
——基础设施整改
新的规则要求厘清了需要披露的税金、费用,奖金红利和股息的类型。总的来说,这些类型的付款和“采掘业透明度倡议中”(EITI)建议的披露事项是一致的。美国国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付款”的时候,也专门参照了EITI。
关于为石油、天然气或者矿产资源的进行进一步商业开发所支付的付款,按照新规规定资源开采发行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1、每个项目的付款类型和总金额
2、支付给每个政府的付款类型和总金额
3、按类别分的付款总额
4、付款的货币币种
5、付款的财务年度
6、支付款项的资源开采类发行人的业务细分
7、接收款项的政府名称,以及此政府所在国家的名称
8、与付款有关的相关项目名称
在新规中,对于何为“项目”没有专门定义。这样的处理,将有利于资源开采类发行人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内灵活地运用此术语。不过,SEC也在新规中对如何判别“项目”提出了一些指导。
披露方式
新规要求资源开采类发行人每年通过报送SEC一个新的SD表格来披露付款信息。这些付款信息必须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展示文件exhibit形式提供,并加上相应的电子标签。
披露时间
资源开采类发行人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50天内将SD表格呈报到SEC的公开数据库——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EDGAR)中。
资源开采发行人将在2013年9月30日后开始财务年度应用新规。不过大多数资源开采发行人在第一次报告时,可能只需要提供在2013年9月30日后进行支付的部分付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