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发生变化、签字保代出现变更,必须提交专项说明。监管部门近期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在上发审会之前变更签字保代等中介机构信息的在审企业,必须补充提交专项说明等资料。
变更中介需专项说明
为保证预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充分、完整,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近期发布《关于首发在审企业补充预披露事项的说明》,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申请补充预披露工作程序作出安排。
监管部门要求,预披露后至发审会会议公告前,发行人发生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事项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报送相关说明资料。
预披露后发生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的,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新财务数据后的《补充预披露稿》。预披露后,发行人发生除财务资料过有效期以及变更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外其他重要信息的,经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研究确定需补充预披露的,亦应及时更新已预披露的申请文件并履行补充披露手续。
更换签字人员需说明具体原因
据了解,在变更事项中,最多的一种情况是因个人跳槽而导致的签字人员变动,如保代跳槽等。为此,监管部门要求,对于变更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除发行人和相应中介机构需出具专项说明外,还需说明签字人员变更的具体原因等内容。
规定明确要求,变更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更换中介机构的原因、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更换后的中介机构重新出具的文件作为专项说明的附件,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更换中介机构后的首发招股书(申报稿)电子版一份。
变更签字保代、签字律师或签字会计师的,专项说明还要包括更换后人员有关情况、更换后人员是否为原项目组成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新出意见与原有意见是否存在差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