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三[1998]595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11:32:12.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完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京国税[1996]147号文件附件4,以下简称《核定书》)的法律程序,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核定书》中有关内容修改补充,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主要针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力进行了修改补充(见附件),修改后的《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并结合季度和半年调整定额工作,于1999年6月30日前统一完成新《核定书》的换发工作。

  二、《核定书》是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在一定经营期内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其使用范围按京国税[1996]14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按月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业户。为严格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各局明年要结合换发新的《核定书》,对定期定额征收户使用《核定书》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核定书》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包括税务机关自行管理以及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确定为按月缴税的各类征收户),要完善手续,逐一核发《核定书》,切实加强管理。

  三、通过换发《核定书》工作,各局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征收户的税收征管,认真履行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征收征管,定期定额户定额评定工作,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使定额征收工作做到执法有据,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本次换发新的《核定书》实际执行中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1998年12月4日

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个体户代码:
  核定书编号: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
  法定负责人 姓名
  经营行业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从业人数 生效日期〖〗
  本核定书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经核定你户月应纳税收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额为元;消费税额为元;城建税额为元;教育费附加为元;个人所得税额为元),应纳其它地方各税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缴纳。你户按照核定书所核定应纳税额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实际应纳税收入额超过或少于核定数额30%时,应在下一个纳税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决定补税或调整定额。你户对本核定书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必须先依照核定书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业户签章主管税务机关章
核定日期年月日

责任编辑:阿十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