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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函[2001]417号

颁布时间:2001-08-10 11:43:28.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市局决定统一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书》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新《核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根据管户情况自行编号。换发新《核定书》工作应于2001年9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换发新《核定书》时,各局应依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核定书》使用范围,对本局核发使用《核定书》的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凡属应核发《核定书》而尚未办理核发手续的业户均应在此次换发新《核定书》期间统一核发新《核定书》。

  三、鉴于新《核定书》在有关纳税人诉权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因此各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及范围内全面完成换发工作,不留死角。

  四、换发新《核定书》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于近期组织对换发新《核定书》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式样(略)

  2001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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