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03-22 11:36:01.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6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如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需报市局批准。
20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