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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1995]019号

颁布时间:1995-01-24 11:18:4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对外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转发给你局。鉴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对我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到境外投资或从事劳务在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仍统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办理。

  1995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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