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4]348号
颁布时间:1994-06-07 11:12:0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并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好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从1994年7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经营范围使用行业普通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包括:个体饮食业专用发票,个体照像业专用发票,个体服装零活业专用发票,个体修理服务业专用发票,个体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和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
二、各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向个体工商户做好宣传工作并停止出售“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凡个体工商户需用发票的,可根据其经营范围批准其使用相应的本行业普通发票。批准手续仍按(89)市税征字第458号通知办理。
三、各分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可清理造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并于7月15日前清理完,送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审核报征管处批准后,由各分局自行监督销毁。
四、为减少损失、便于用票衔接,对目前本市个体户中尚存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94年9月30日。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