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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税征[1993]774号

颁布时间:1996-12-03 11:12:5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京政发[1993]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宣传工作。要把《细则》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要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新闻、文化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扩大宣传面,达到使《细则》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目的。

  二、各分局要积极主动地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加强联系,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年底前应完成建立起税务治安工作机构的工作任务,以有效地打击抗税行为及其它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保障《细则》的贯彻实施。

  三、各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坚持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征管工作情况的制度,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

  四、本市施行《细则》的具体办法,以及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具体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1993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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