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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地税流[2009]4号

颁布时间:2009-01-13 15:45:54.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财税[2010]5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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