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8]552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14:02:1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地方税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明确税务中介组织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业务发展的意见》(京国税发[2007]144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将继续实行涉税业务备案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备案的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代理办税作用,促进优化征收环境、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落实鉴证业务责任。
二、备案的组织工作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备案工作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予与公告,未参加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三、备案的具体时间、地点
凡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签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9年1月12至1月16日,持相关材料到北京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屋。
四、备案资格
(一)凡通过2007年度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2008年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新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务所除外)均可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备案;(二)2007年度汇算鉴证工作无违规记录;(三)遵守鉴证业务规程并出具符合规程的报告。
五、下列情形不予备案
(一)正在办理变更未履行完相关法规程序的;(二)注册税务师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三)税务师事务所不能按期上报年度报表的。
六、备案所需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2007年年检结束后有变更未备案的,应提供有关变更材料。
七、备案表的填报要求
凡参加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填写《2008年度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北京市税务师管理中心留存,一份由税务师事务所领回作为已备案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时必须附此备案表复印件税务机关方可受理。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