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31号
颁布时间:2009-02-05 09:42:1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结合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做好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对纳税人已经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但不符合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增值税的,及时将税款补缴入库;应退还增值税的,及时将税款退还纳税人。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三、《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7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55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29号)第一条和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5]309号)第一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7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7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5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17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9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销售旧货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20号)停止执行。
20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