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9] 43号
颁布时间:2009-03-18 11:03:08.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近日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一)严格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坚持应收尽收,防止有税不收,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杜绝收取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要建立组织收入专项考核制度,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把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工作与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全面规范税收执法来促进收入质量的提高。要全面开展税收计划落实工作,在全省上下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逐步建立收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和完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建立持续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相协调。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及各职能科(处)室要靠上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包片、部门包点”的收入督导工作力度,加强对年度及年内分阶段税收收入目标的监测和管理,对所包单位的税源状况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硬”,及时发现解决基层组织收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省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税源调查和预测。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源调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密切关注和研究本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变动趋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源调查,深入了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款实现变动趋势,密切关注区域开发、重大项目投资、重点行业等方面的变化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利用纳税申报数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数据,分析企业销售、利润、成本、物耗等生产经营指标的变动情况,动态把握企业税源总量、质量及其结构,切实摸清税源底数。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收入预测机制,在继续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税收预测的基础上,注重应用数理统计等现代科学方法,广泛收集各类税收与相关经济数据,分税种、分重点行业测算和掌握税收收入能力,从总体上把握税收收入变化趋势,从结构上把握不同层面的变化格局,深化税收收入预测,提高税收收入预测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
(四)深入开展税收分析。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加速省、市、县三级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建立,在全面分析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深化经济税收关系分析,区分不同税种,从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入手,面、线、点结合,开展税收与经济指标对比分析,综合查找税收流失风险。开展应征、欠税、减免、缓征、退税等不同形态的税收资金分析,分析监控税收征管质量,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积极发挥税收会计监督职能,开展相关账户资金监控分析,防止和制止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非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加强经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认真测算和跟踪调研增值税转型等税收政策调整对于税收收入总量与结构的影响,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深化“两个系统”应用,努力堵漏增收
(一)树立自觉应用意识。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两个系统”)应用作为提升征管效能、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要抓手,切实树立自觉应用意识,真正把两个系统用活、用好。基层税收管理员要将“两个系统”作为不可或缺的管理工具,管理层人员要将其作为分析决策的重要帮手,结合本地税源管理实际,进一步深化“两个系统”应用,不断提高系统运行质量。
(二)切实抓好数据采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息采集作为系统应用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外部数据采集的管理,通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典型评估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行更加规范有效的外部数据采集模式,不断提高数据采集质量。要积极拓展第三方信息采集渠道,探索以市、县为单位的信息采集方式,在确保信息采集完整准确的基础上,有效减轻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负担。要重点抓好个案数据采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审核,以增强审核评估工作的准确性,促进系统分析评估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提高预警信息落实质量。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把预警信息落实质量作为系统应用的生命线,加大预警信息的评估和落实力度,把预警信息落实质量真正反映到强化管理、增加收入上来。要把预警信息作为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分析预警信息的深层次应用,尤其要加强地区税负与行业税负分析预警信息、专项预警指标与分析指标、二次筛选前后预警指标的关联应用,据此查找征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强化复查复核。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复查复核作为保障“两个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合理设定复查标准,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方法,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开展复查复核工作;要强化复查结果的应用,及时将部分连续预警或评估落实效果不理想的纳税人移交稽查处理,不断扩大系统的运行成效。
(五)坚持工作讲评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认真开展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工作讲评,进一步丰富讲评内容,提高讲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完善系统考核办法,强化工作指导和业务辅导,切实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促进两个系统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控管
(一)加强户籍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巡查,把握税源户底数,清理非正常户;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对注销户的调查核实,杜绝假注销户现象的发生。要与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强化联合办证系统应用,顺畅信息传递,加强共管户管理;积极探索运用外部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有效途径,并切实强化考核和督导,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现象;适时开展在税务登记环节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工作。
(二)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加强发票印制、核定和发售、开具、验旧、缴销、检查等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强化纳税申报环节发票信息的比对管理,实现发票开具信息的有效增值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总局要求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普通发票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票种的检查。密切与公安、地税等部门的协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和受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三)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与管理。在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要层层把关,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开展;对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要实施有效监督,确保其及时、足额入库;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要按规定的时间报省局备案。
(四)加强欠税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控制新欠的基础上,加大对欠税企业的动态跟踪监控,把握好清欠时机,严格按程序清理欠税。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要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的发生。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要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对于一些生产状况良好、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采用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追缴欠税。
(五)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辅导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层层审核把关,不得越权减免。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和越权减免税行为。
四、完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质效
(一)强化大企业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源实际,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有效克服过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管理的专业性不强、服务的针对性不够等问题。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大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经营规模较大、关联交易频繁、税收收入高等特点,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资金流、票流信息的监控分析,加强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要整合重点税源监控指标,建立重点税源预警分析机制,积极开展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及时发现纳税异常企业并进行跟踪分析,严密监控重点税源行业和企业的变化态势,及时掌握其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指引,引导和帮助定点联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二)突出小规模企业分行业管理。要针对小规模企业产品相对单一、行业特征比较明显、工艺流程较为简单、经营业务比较单纯、会计核算相对简便等特点,根据同一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具有的规律性、相似性和可比性,总结和提炼分行业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直观、简便、实用的分行业管理数据模型,实施分行业管理。要从纳税人生产的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律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开展行业典型调查,确定关键涉税要素,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明确税收监控重点,采集税收监控信息,进行指标分析,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三)加强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是抓好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局征管长效机制中有关反避税工作的要求,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18号)部署,结合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审核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时做好报告表与纳税申报表相关信息的传递、汇总与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推广应用全省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反避税基础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要求,全面掌握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内容,积极开展避税嫌疑大户的调查审计,充分开展经济分析和可比分析;要认真开展避税嫌疑企业立案论证分析和结案论证分析,严格执行案件上报审核审批制度,努力提高案件调查审计调整工作质量,以点带面,全面规范和推进反避税工作的开展。三是夯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基础。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日常监控机制,加强登记备案、纳税申报、审计评估及专项检查等工作;积极与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强化源头控管措施;要以汇算清缴为基础,摸清税源底数,核实税基,建立非居民企业管理台帐;要加强收入分析工作,准确把握非居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收入变化趋势;要加强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力度,逐步提高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加强个体税收管理。针对个体业户税务登记户数逐年大幅减少和临商税收收入明显增长的情况,各地要深入调研,进行关联性分析,查明原因,强化措施,依法切实加强个体业户税务登记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在考核个体双定业户达到起征点情况的同时,配合考核个体业户登记户数增长情况。严格执行个体定额执行期制度,对定额执行期已到期的个体双定户,其定额核定、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个体定额核定功能进行科学、合理地核定。要狠抓基础数据采集质量,切实提高综合征管软件V2.0个体定额核定功能应用效果,增强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推广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省局整合开发的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今年将在全省推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加强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应用”要求,认真做好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协作配合、全员共同参与”的推广应用机制,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操作应用培训,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好平台功能。管理层人员要充分利用平台的查询、分析、监控、考核功能,主动获取信息和数据,辅助开展大企业集团税收管理,加强企业关联交易分析,实施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实现“数据管税”的目标。税收管理员要依托平台强化税源管理,规范日常工作。办税服务厅操作人员要利用平台查询监控主要业务系统异常数据,严把数据入口关,切实提高数据质量。要建立持续完善平台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市局充分发挥贴近税收管理实际的优势,提出拓展完善平台的需求,共同建设全省集中统一、功能完整实用的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为做好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税务稽查,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一)进一步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真票套打、仿造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开、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发票骗抵税款的违法案件。配合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有效应对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对关联企业利用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税负差异转移应税收入以及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和跨国经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予以密切关注。
(二)深入开展专项检查。2009年省局确定的全省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为: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和电视购物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盐业公司和采盐企业。指导性项目为要: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品牌经销及分销商;中介服务业;拍卖企业;3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应在认真完成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在指导性检查项目范围内或在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自行选择检查项目。通过“两个系统”筛选2008年全年预警指标较多、预警值较大的企业,近2年未检查或检查未发现较大问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开展检查。
(三)继续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税警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保持对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取得非法代开发票情况的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在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