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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失效]

辽财税[2009]68号

颁布时间:2009-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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