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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2008]572号

颁布时间:2008-09-08 14:27:4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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