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注[2008]2号
颁布时间:2008-01-09 09:43:58.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现将《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
2.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3.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二○○八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监管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重心向基层转移的要求,规范监管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直属征管单位(以下统称区县税务机关)。
二、执业资质监管
执业资质监管是指区县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质监管。
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核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承办规定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的涉税中介机构。
执业注册税务师是指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谒拔袷κ挛袼ㄖ按邮律嫠胺窈蜕嫠凹ひ滴窳侥暌陨系淖ㄒ等嗽薄?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填制《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到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征管、税管科)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资质监管。征管(税管)科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向征收、管理部门通报。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变更、注销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涉税鉴证业务监管
鉴证业务监管是指区县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监管。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非注册地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应事先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复印件、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到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税管科)备案(每年度备案一次)。征管(税管)科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向征收、管理部门通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鉴证业务准则要求,鉴证报告加盖统一的注册税务师人名专用章和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与《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2第一联)一并报送委托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受理部门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转送征管(税管)科登记存档。
(三)区县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在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环节中发现执业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征管(税管)科,由征管(税管)科按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处理。
四、涉税服务业务监管
涉税服务监管是指区县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质量的监管。
(一)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书(附件3)、工作准则和业务底稿,以备存档查验。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业务,在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发现执业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征管(税管)科,由征管(税管)科按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处理。
五、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将本单位受理的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及涉税服务业务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登记表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办公地点 |
| |||
执业证书编号 |
| 批准文号 |
|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号码 |
| |
执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注册证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务所备案 |
|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区县国税、地税,市注税中心,事务所各一份
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
名称: 编号: 联次:
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 |
| 办公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执业注册 税务师 | 姓名 | 资格证 编号 | 注册证 编号 | 从业 年限 | |||||
|
|
|
| ||||||
|
|
|
| ||||||
企业 情况 | 企业名称 |
| |||||||
微机编码 |
| 主管税务机关 |
| ||||||
约定书 编号 | 鉴证 项目 | 鉴证 金额 | 收费 金额 | 发票 号码 | |||||
|
|
|
|
| |||||
事务所 备案意见 |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报市注税中心,第三联税务师事务所留存。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编号:第 号
甲方: 乙方: 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 (甲方)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乙方),提供 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费用按 方式,自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
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
(四)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 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