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59号
颁布时间:2009-04-24 09:56:5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为了落实市局2009年工作要点有关发票管理的内容和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改进措施,强化重点票种管理,防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的发生,更好地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决定对部分发票进行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版的票种和版别
将现行使用的《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统一发票》,换版为“干式复写”防伪纸剪贴式发票,并在建筑业发票中增设十万元版、万元版限额版别。换版后的发票为《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只设千元版)。
二、限额发票的发售对象
(一)《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百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具有建筑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已启动的单体项目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
(二)《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具有建筑资质二级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已启动的单体项目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安企业。
(三)《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发售对象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安企业或从事建安的个体工商业户。
(四)《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剪贴发票》(十万元版)的发售对象为,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未达到的可发售万元版发票。
三、新旧版发票的使用起止时间和缴销时间
(一)新版发票从2009年6月1日起启用。市局将于5月中下旬在媒体发布通告。各征管局应对已核准使用建筑业、服务业发票的纳税人,按票种核准的程序,核准限额版别后再发售发票。
(二)与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7月31日。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可交替使用。
(三)从2009年8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剪贴式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发票必须于8月15日前全部缴销,对逾期为缴销的,将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做好宣传,统一行动。此次发票换版涉及面广,市局将在《大连日报》和地税网站发布通告,明确发票换版的范围、新旧版发票的起用和缴销时间等。各征管局也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并按照市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启用新版发票,缴销旧版发票,保证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理计划,及时调拨。各征管局要做好各版别新版发票的用量调查,提出调拨计划,并于5月25日前到票证管理所办理发票调拨和入库事项,确保6月1日起发售新版发票。
(三)认真操作,严格把关。新版发票实行限额版别,需要在原票种核定的基础上,再次按领购对象的具体情况核定限额版别。各征管局要认真组织,落实岗位责任制,按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做好限额版别发售的核定工作,使限额发票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
(四)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市局票证管理所将采取网上查询,听取反映,实地调查等方法,对各征管局的发票换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情况,并纳入年度行政评价。各征管局要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查一级的方法,检查督促相关岗位人员认真落实发票换版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按发售对象核定票种和限额版别,确保按核定数量发售,确保按期限缴销旧版发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