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266号
颁布时间:2009-05-20 16:02:31.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四)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备案管理部门(市科技和信息局)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七)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本文下发前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相关备案资料。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