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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2号

颁布时间:2009-06-04 16:31:23.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照规定的程序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执行、价款的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订立、执行、付款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草拟,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货款结算,合同归档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见证方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草拟

  采购部门依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单)、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相关采购文件,起草合同文本。采购项目对技术、法律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应咨询相关技术、法律等专业人员。委托采购项目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代为草拟。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其编号同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属参加总局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应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通过协议供货软件生成并下载合同,合同编号随系统自动产生,同时可按采购项目编号统一加注合同编号。

  第七条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且未对采购文件产生实质性修改。

  合同条款包括一般必备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

  一般必备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信息(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标的、数量、金额(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当事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约定技术及商务等其他约定条款,包括:技术规格、知识产权、包装和标记、伴随服务、质量保证、检验与安装、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支付和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运输和保险、税费、转让和分包、保密条款、合同的终止、权利的保留、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检查和审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合同生效等。

  第八条 合同的审核

  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根据部门职责,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商务部分条款的审核,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合同的技术部分条款的审核。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的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有无违法、违规及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情形;

  2、合同表述是否准确、清晰,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合同主要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4、合同中各项约定是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5、合同中有无歧视性条款等;

  6、合同内容是否对招标(谈判、询价)及投标(谈判响应书、报价)等采购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合同金额是否超过采购预算;

  7、其他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是否合理、明确。

  在审核过程中,应确保合同完整、准确、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合同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由各级采购人(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乙方)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如见证方等)签订。合同签订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内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内置机构或分支部门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应由国税系统各级独立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因供应商原因无正当理由在三十日内不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取消其签约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其投标(谈判)保证金,并按照排名顺序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当保证文本的完整性。应确保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及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及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签订合同的时间的齐全,同时加盖骑缝章。

  合同正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作为采购人付款凭证,一份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留存。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对于重大项目,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向供应商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收取的时间及方式、无息退还的时间及方式、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的条件及金额比例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可将供应商的投标(谈判)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应事先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合同的追加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章 合同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相关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重大的复杂项目应当邀请权威的质量检测部门参加验收。

  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应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记录验收情况,并签署“验收是否合格”等确定性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验收报告正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供应商作为合同履行完毕和请求支付合同货款的依据,一份作为采购行为完成结算合同价款的会计原始凭证,另一份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留存。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结算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无论合同中约定何种结算方式,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第十六条 需求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凭供应商付款申请、支出凭证、合格的验收报告等有效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价款结算的审批手续,同时应密切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实际付款手续时应加强审核,对采购项目没有预算、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签订合同、验收手续不规范的,有权拒付。具体付款时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期、按要求上报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按期结算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填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付款记录表》,注明付款的时间、金额及凭证号备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结算工作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将付款记录表移交给采购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资料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合同的履约与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采购人应先与供应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条款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另行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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