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184号
颁布时间:2009-06-04 16:27:4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备案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各级采购人按规定逐级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备案,或依照相关规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或转报财政部进行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工作,统一归口由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各级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出审批申请及提交备案的,应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批、备案或汇总后转报总局。
第二章 审批、备案及报告事项
第四条 应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包括: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3、按规定需报请上级采购部门实施采购或经审批后授权采购的(不含上级已以文件形式统一授权的采购事项),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
(2)需对总局或省局已统一采购过的项目实行跟标采购的项目;
(3)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
(4)需增购总局集中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及其售后、技术服务的项目;
(5)因特殊原因、需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的;
(6)其他按规定需规定需审批的授权采购事项。
4、其他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其中1、2两项应当逐级上报总局转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应逐级上报备案的项目包括:
1、各级预算单位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经总局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况。
4、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产生或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情况。
5、经批准授权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和定点采购的主要情况。
6、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相同条件下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项目的主要情况。
7、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在协议供货期内因停产或升级换代等原因无法采购原中标货物,而以不高于原中标货物价格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对应升级换代产品的主要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应向省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情况。
2、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违约情况。
3、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严重失误或违法违规情况。
4、媒体曝光事项。
5、参加地方政府协议供货或委托地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因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制度变动而与全省国税系统现行制度相抵触的情况。
6、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发生按规定需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时,应由采购部门在采购实施前根据审批类别、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表式(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附详细说明),逐级上报至省局。其中:属第四条第一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属第四条第二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以及项目和预算的情况说明,属第四条第三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
第八条 省局在收到申请审批文件后,将及时对文件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对形式规范、资料齐全的,省局将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将通过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组织论证会、提交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后做出审批决定;对内容及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局将及时做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对资料不全、错报漏报、或需要对具体情况做进一步说明的,省局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修改或补正,直至申请审批文件符合规定。
第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属省局审批权限的,省局直接做出批准的明确答复;属总局或财政部审批权限的,省局将转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或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审批,并根据上级批复意见,对下做出明确批复。
第十条 省局直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有关批复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各级国税部门采购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均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第四章 备案及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发生需备案及报告的政府采购事项后,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由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部门归口逐级报送省局。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及时限如下:
1、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即本系统新制订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按年备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文件材料报送省局。
2、按规定需要备案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组成的情况。按项目逐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外选择专家的原因、抽取的法定专家库外专家名单、身份、抽取的出处等,并于评审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
3、除以上两条以外的其余备案事项。按项目逐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按年备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文件材料报送省局。
4、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事项缘由和情况予以说明,在事项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
第十三条 收到备案和报告的文件资料后,省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报备材料形式规范、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的,省局进行存档备查或按规定上报总局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缺乏合理性的,省局及时提出补充、修正或纠正意见,并通知上报单位。上报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10日内将整改后的相关情况上报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应按省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见附件)对上报的审批备案文件进行编号,并对报批报备及上级批复文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报批报备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格式另行下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审批备案文件编号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全省国税系统审批备案文件按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号,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一、申请文件和备案文件以“文件类型、单位代码、—年度代码、文件流水号”组成的统一编码进行编号:
第1部分:文件类型,统一以1位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其中审批申请文件以“A”表示;备案文件以“B”表示。
第2部分:单位代码,共2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省局直属预算单位编码(见《全省国税系统各省辖市局单位代码表》),如南京市国税局审批备案文件为“01”。
第3部分:年度代码,共4位,如“2008”;
第4部分:文件流水号,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举例:1、无锡市国税局2008年第2个审批申请文件,编号为“A02-200802”;
2、苏州市国税局2009年第3个备案文件,编号为“B05-200903”;
二、审批批复文件以“文件类型(以”P“表示)+JSGS+年度代码+批复流水号”组成。
举例:省局对下2008年第10个批复文件,编号为PJSGS-200810.
三、县(市、区)级单位的审批备案文件的编码规则由各省辖市局参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全省国税系统各省辖市局单位代码表
全省国税系统(上报总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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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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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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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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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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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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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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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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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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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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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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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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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连云港
|
07
|
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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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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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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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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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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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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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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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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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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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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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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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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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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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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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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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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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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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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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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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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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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