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法[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1-10 09:35:23.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中有关涉及税务方面的行政审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税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税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日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的税务方面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审批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许可
(四)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五)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六)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七)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八)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十)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十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十二)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十七)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初审
(十八)从事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初审)
(十九)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初审)
(二十)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二十二)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二十三)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二十四)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确认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特许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初审)
(二十六)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七)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标准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初审)
附件2: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调整的税务方面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审批期限30日,开业和变更缩短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