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10-08 16:39:17.000 发文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在我省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自查期限
自查年度为2007年至2009年。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如有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应将少缴未缴税款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010年以来,在本通告发布前已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的纳税人,如新发现有少缴未缴税款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补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和补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