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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7〕656号

颁布时间:1997-12-10 08:32:37.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 (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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