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0-11-09 13:23:37.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修订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
第二条 纳税人有权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也可向县(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第一年提出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由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市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条件进行复核确认。
第四条 纳税人第一年提出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提出申请月份的上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上一年度(当年开业不满一年的报当年)的财务报表;
(五)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含历次变动情况);
(六)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
(七)产品收入明细表;
(八)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九)《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申请表》
(十)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省局或县局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详、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六条 由省局直接受理的申请,省局可直接实地调查或发函委托县局调查(委托函见附件二),县局在收到省局的委托函或纳税人的申请后,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比照申请资料的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参与实地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省局将对各县局的调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适用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享受15%税率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概况;
(2)征管现状;
(3)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是否与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内容一致;
(4)生产经营情况;
(5)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6)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7)调查意见。
(二)申请享受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概况;
(2)征管现状;
(3)是否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4)生产经营情况;
(5)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6)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7)调查意见。
第八条 由县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省局,并附送由调查人员填报、所得税管理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县局主管局长签字的《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三),并加盖县局公章。
第九条 省局在收到县局报送的有关调查资料后,对所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省局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纳税人或县局所报资料存在疑问的,可自行实地核查,也可责成县局补充调查。
第十条 市局应自接到省局审核确认的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县局,县局应自接到市局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并将减免税文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一条 省局第一年审核确认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局审核,该收入达到纳税人总收入70%以上的,方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局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对纳税人上一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复核表样见附件四)。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复核确认具体实施办法。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要求其重新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证明文件,证明其仍属于鼓励类项目范围,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市局复核确认的纳税人在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先暂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经市局复核确认,纳税人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市局应下达中止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第十五条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复核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和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的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 市局每年向省局报送汇算清缴报告时,应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作为减免税情况的一项内容,采取表格形式上报省局(表样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 县局应设立纳税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账,建立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139号)中省局的补充规定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陕国税发〔2002〕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