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征缴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颁布时间:2011-06-29 10:56:23.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和《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财政部门代扣、地税部门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一人有限公司)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7%比例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平均职工人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1、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为2010年用人单位年平均残疾职工人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市内(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长海县、长兴岛、高新园区、保税区)44617元;旅顺口区35620元;金州新区38324元;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31347元;瓦房店市31786元;庄河市(含花园口区)34639元。

  三、审核缴纳时间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审核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收程序

  1、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须分别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和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为扣缴;中央部属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征缴。

  2、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经所在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持《辽宁省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市地税直属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五、相关规定

  1、总机构在大连行政区域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保障金应在我市征缴。

  2、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由征缴单位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3、截至9月30日各用人单位审核缴纳保障金给予30%减征优惠;逾期不再享受减征优惠,用人单位须全额缴纳。

  4、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5、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审核征缴详细情况可查询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网站。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