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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提醒

颁布时间:2012-05-07 10:47:07.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2011年2月1日起,全国开始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式样,旧版发票专用章只能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但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启用新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将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税务机关报备,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此,我局提醒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在A4纸上加盖清晰的发票专用章后报管理员),并在《发票购买证》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属于发票领购手续不全,将不能领购发票。

  特此提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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