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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48号

颁布时间:2013-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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