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9]75号
颁布时间:2009-12-13 14:29:21.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规范审计过程的具体方面,针对特定问题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获取审计证据需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形成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会计记录,是指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例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亦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
第十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如果在编制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
(二)了解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十二条 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信息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三节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所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能够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第四节 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对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十四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