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9]75号
颁布时间:2009-12-13 14:35:53.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内部审计师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尽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不同,但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条 不论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如何,内部审计都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需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机构作为服务提供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具有许多职能,其中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内部审计师,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计师可能属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类似部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七条 在被审计单位具有内部审计职能,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与其审计相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确定该项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
(二)如果能够实现目的,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
第九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师是否可能以应有的关注完成工作;
(四)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师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师针对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评价收集的支持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时,内部审计师的主观程度。
第二节 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
第十一条 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并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该项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
第十二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经过充分技术培训且精通业务的人员执行;
(二)内部审计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三)内部审计师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得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四)内部审计师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编制的报告是否与已执行工作的结果一致;
(五)内部审计师披露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得到恰当解决。
第三节 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一)针对内部审计师工作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得出的结论;
(二)针对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