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225号
颁布时间:2009-12-09 11:17:49.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填报。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五、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一)2009年度企业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部的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报送报表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200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总结;5. 对本地区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报告。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0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3.对本部门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4.对本部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分析报告。
(四)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09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4. 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编制200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六)财政部将于2010年4月对全部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财政部将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报表格式和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设一些补充报表的,应按照合理、实用、简明的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