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会协[2009]72号

颁布时间:2009-12-02 10:52:31.000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此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10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10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3月1 5日前,将地方注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10年3月1日前,填写《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按属地原则上报分所所在地的地方注协审核后,由总所汇总其分所的材料、连同《汇总表》及电子版,于3月1 5日前上报中注协。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09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证券资格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证券许可证。

  四、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2009年度会计报表网络报送工作,事务所2009年业务收入的确认,将以网络报送的报表数据为准。

  五、2010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仍将披露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等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10年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事务所处罚扣分情况分前三个年度分别列示。同时,增加“人均业务收入”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两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

  六、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中注协。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注协网站下载。

  中注协联系人:注册部刘伟(010)88250135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附表:

  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略)

  3.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表1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编号   事务所名称  
总收入(万元)   审计收入(万元) 注册会计师人数  
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领军人才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不含注册会计师人数)   合伙人(股东)人数   分所数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 40岁以下(含40岁)   40-60岁(含60岁)  
60岁以上      
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 本科及以下 硕士(含双学历)  
 博士及以上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  
前3年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惩戒的情况        
事务所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加盖事务所印章)
地方注协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复核人(签字)   复核日期 (加盖地方注协印章)

  注:1.“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领军人才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学历结构”、“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和“前3年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所需填写的数据均指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计入完成规定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人数。

  3.“分所数”应包括事务所所有分所数,“合伙人(股东)人数”应包括事务所总、分所所有合伙人(股东)人数。

  4.“前3年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中,应列明处罚或惩戒的年度、文号和发文单位。

  5.事务所填表人务必将联系方式填写完整,以便地方注协和中注协核对数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