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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颁布时间:2010-05-26 09:00:57.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二)基本能力介绍

  (包括节能汽车产能、管理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资信状况、销售网络和组织体系、售后服务条款及能力、社会责任、推广方案,限4000字)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序号 生产企业 公告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最大设计总重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燃料消耗量(L/100 km)

  型式 挡位数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性质(直销/经销/代销)

  附件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辆)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辆)

  品牌 整车整备质量(CM)(kg) 车辆型号 排量(L) 燃料消耗量(L/100km) 推广数量(辆) 补助金额(万元)

  合计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序号 消费者 消费者电话 销售车辆品牌 销售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销售单价 发票号 销售时间 销售地点 经销商名称 销售商电话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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