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32号

颁布时间:2010-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全面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

  横向联网对于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强化税款监督控制手段、提高税款运行效率和效益以及实现税款明细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近30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开展了横向联网试点,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单一、共享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重大意义的认识,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提出的“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的目标,切实加强横向联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共同推进横向联网的全面实施。

  2010年横向联网工作任务是:全面扩大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尚未实施横向联网的省份要全部上线。已上线省份要积极扩大市、县上线范围,争取实现在本辖区全面覆盖。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省份,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系统过渡。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横向联网系统,扩大电子缴税业务种类,包括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各类业务,尽快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积极探索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的统一框架。

  二、组织落实好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一)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请尚未实行横向联网的地方按推广计划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测试和上线时间:4月9日-6月25日。根据各地申请及横向联网系统建设情况,安排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福建、厦门、甘肃、青海、新疆5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地税系统实施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山西、浙江、福建、贵州、西藏、青海6个省(自治区)财政系统实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

  第二批测试和上线时间为7月2日-8月27日,第三批测试和上线时间为9月10日-11月26日。实施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的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或地税局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晚于第二或第三批次联调测试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提出申请省份情况进行批复,并按推广计划时间安排进行测试、上线,未申请单位统一安排于第三批试点上线。实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的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确定上线批次,不晚于该批次联调测试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上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安排测试、上线。

  (二)已开展横向联网的省份,在扩大市、县上线范围时,可按照2010年推广计划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新增上线地区进行联调测试,通过后直接上线运行,无需再提出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强化基础工作。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