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甘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16 09:45:07.000 发文单位:
省矿业局、省煤炭局、各有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我办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境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项目均须报经甘肃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 预案审核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0〕68号)等文件和财政部有关会议精神为破产费用测算的执行依据。
第四条 预案审核工作要建立预案复审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设立预案审核工作台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专员办,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二)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及财政厅、社会劳动保障厅相关审核意见。
(三)企业所在地(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统计局出具实施破产前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证及地级、地价、出让金等标准。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人员档案,按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抚恤人员、混岗集体工、1—10级工伤残人员、享受提前退休、退养人员、退养家属工,分类列表。
(五)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移交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六)企业拖欠费用
1、拖欠工资。按个人分年度列明细表、汇总表、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簿、工资发放表及劳资部门分年度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
2、其他费用。以应付账款账簿和会计决算报表实际反映数据为准。
(七)其他费用:
1、军工行龄津贴。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实际支付的凭证、账簿及会计决算报表;离退休人员名册及军工行龄津贴标准。
2、职工异地安置费。国家相关部委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文、安置人员名册、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八)资产变现。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资产类项目明细账、表等、资产变现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专员办接到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要严格进行审查,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依据充分,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逐级上报。经办人员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要在3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具体审核程序:
(一)审核小组初审。成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
1、对企业申报的预案进行审核,查看预案中填报和测算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实地审核,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对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等进行核查,确保预案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作好审核记录。对预案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完成一项整理一项,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印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审核材料。
(二)内审处复审。审核小组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内审处复审。复审工作可提前介入,总复审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审结束后,报分管办领导审定。
(三)专员会议审定。经分管办领导审核后,报专员会议,专员会议不超过2个工作日立会研究。初审、复审一并向专员会议汇报,通过后交经办处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660号文件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对于核增或核减的人员、费用等,应附书面说明),并加盖甘肃专员办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关闭破产企业,作为预案的组成部分。《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已审核项目名称、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条 专员办要对财政部拨付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不定期地对该项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占压滞拨、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依据现行财政法规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送财政部。对重大违规事项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三章 费用预案审核工作内容
第八条 甘肃专员办对企业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职工总人数人员结构是否真实。
(二)移交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人数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破产企业所办的公用服务部门人员计入移交部门人员的情况。
(三)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中合同制前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职工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1—6级工伤、工残、职业病人数是否真实,等级清楚。
(五)执行提前退休退养政策人员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提前退
休的条件。
(六)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和退养家属工的人数是否准确。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的测算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第九条 对移交设施补助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审核有无将折旧费、大修理费等一次性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的情况。
(二)明细账表中记载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是否真实,支出项目是否合理,费用分摊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收入核算是否真实,收入项目是否完整,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
(四)破产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与按规定测算的补助费结果是否一致,有无虚增情况。
第十条 对企业拖欠费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拖欠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发工资减去实发工资后的实际拖欠工资。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拖欠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有无增报、虚报的:要根据所有拖欠年度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进行逐年核对,是否将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混入拖欠工资人员范围。
2、对拖欠工资月份的认定:对每年的拖欠工资应逐月审核,上一年度某月的拖欠工资在本年度补发的或本年度某月的拖欠工资在下一年度补发的都不应计入当年拖欠工资月份。
3、在账、证、表中的据实反映的拖欠工资,是否与已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数一致。对在一个年度集中补提以前年度的拖欠工资不得计算在内。
4、在审核拖欠工资时,要求企业每一个年度的账、证、表数据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5、在审核拖欠工资时,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拖欠工资明细表》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人数逐年、逐月与工资发放表进行核对,验证《拖欠工资明细表》的准确性、真实性。
6、档案工资、任用工资的拖欠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范围;
7、因效益不好降低了工资标准,必须据实计算,但应发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
8、拖欠工资不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9、对于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收到的亏损补贴在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拖欠工资中扣除。
(二)抚恤金、伤残补助费、丧葬费,是否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据填报,账、证、表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对资产变现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土地等资产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变现的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二)资产变现的测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虚减资产变现价值的情况。
(三)审核确认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变现值,如果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变现率计算的变现值,则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变现率确认变现额。
第十二条 对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行龄津贴、职工异地安置
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办预案审核的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审核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日记、重大项目报告和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主办预案审核的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审核。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工作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预案复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性,坚持依法行政、认证审核企业申报预案费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财政部或进行复审。建立财政审核审批预算机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使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第五章 费用预案审核信息报送、工作总结和处理
第十七条 专员办在预案审核工作中,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如下信息资料:
(一)在审核工作中的有效作法、工作成效以及遇到的重大政策疑难问题。
(二)在审核中发现企业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虚报破产费用或假破产、真逃债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
(三)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总结报告制度。甘肃专员办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监督检查局、企业司报送上年度预案审核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报《——年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报表》。
第十九条 专员办在预案审核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和相关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要及时依据财政法规就地做出处理。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对重大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