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1]7号
颁布时间:2011-01-27 15:39:5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换代之中,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1年3月15日开通,2011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附表4和附表5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新增的报备材料,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表4和附表5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对合理划分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建议;
(5)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8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 冯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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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