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9号
颁布时间:2011-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